【卷四牛刀小试二】
发布时间:8月5日(每天陆续更新)
形式说明:知一老师内部讲解完毕整理的资料,大家可按进度练习,练习完毕看答题思路
本题21分,建议答题时间不超过22分钟,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2.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
5.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思路剖析:我们来看这道行政法的案例,是不是觉得很清晰,感觉没有那么复杂。大抵确实如此,行政法目前本身没有统一的法典,都在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所以理论考察的不会太深,即使有只是在第七题里面结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理、宪法的一部分理论来考察主观题,总之是不会考的太深!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有自己的特点和难点:每个部门法之间彼此相对独立,知识的考察有一定的跳跃性,比如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跨越就很大;涉及的知识彼此有一定的联系或区别细微,考察的知识点很细致,比如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区分;问题的答案很容易得到结论,理解的思路也是对的,但是在组织语言的时候异常的困难,主要是因为我们不熟悉行政机关的体系和行政行为的运作模式,对行政活动没有感觉,不能用体制内的语言规范的表达自己理由。结果往往是:题目会做,最终的结论是对的,但是只能拿到五成左右的分数。
行政法问题的几个类型:
一、基础型: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复议或诉讼的受案范围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形是否正确,理由阐述;99%都属于!
二、提升一:部门法之间涉及的行政行为性质划分或适用的区分;
三、提升二:结合某些部门法的规定,来考察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中的特殊处理方式;
四、提升三:行政法本身理论不多,但是它的“粘合性”很强,它可以结合法理理论、宪法理论等一同考察或结合现实中的热点问题出现论述题考察,评价社会现象或拟定处置方案等,特别类似《申论》考试,综合性很强。
鉴于行政法涉及的部门法较多,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考察,并粘合其他学科的理论和社会热点,有一种多头并举的特点,实难找到一种整体的答题套路。但是通过我们观察历年真题的设问模式(主观论述除外)发现,行政法的问题通常就两步,一是问结论(对错、是否可行?);二是答理由(依据、原因、情形处置方式),很少有第三问,而且陷阱不多,通常可以用法条或法条的解释就能完全表达清楚,能通过记忆解决部分问题。鉴于此,我们的答题套路基本就是这样:
第一部.定性:上述行为……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或不应受理、或说法不正确、或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
第二部.说理:根据《xxx法》(如果弄不准依据就不要使用书名号)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如果能写出较为规范的法条依据就写,如果写不出来准确的就写出该条款的主要意思,但是对于关键词语比如行政主体、相对人、复议机关、行政机构等主语是可以规范描述和准确表达的,千万不可使用民法上的自然人、企业或刑法上的行为人等),最后可以补充一下结论性的语言。
本题草拟答案如下:
(一)此案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行为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某具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原告资格,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内起诉,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二)该理由不能成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无需相对人的申请,故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理由于法无据,故不能成立。
(三)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或由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行政相对人或申请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首先应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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